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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长寿与黄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寿,黄寿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18号原告:张长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黄寿根,男,成年,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张长寿诉被告黄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长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寿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寿负担。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令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