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长寿与黄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寿,黄寿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18号原告:张长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黄寿根,男,成年,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张长寿诉被告黄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长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寿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寿负担。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令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