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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定银、刘国军、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刘定银,刘国军,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定银,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定银、刘国军、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6日向上述3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国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