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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77号罪犯肖鹏,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新桥镇。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资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内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4)自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7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肖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