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诉被告钟彬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钟彬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1760号原告:陈勇。被告:钟彬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钟彬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彭华清审 判 员 尹华荣人民陪审员 代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阴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