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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诉被告钟彬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钟彬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1760号原告:陈勇。被告:钟彬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钟彬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彭华清审 判 员  尹华荣人民陪审员  代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阴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