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显峰与张彦梅、胡永皓、胡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峰,张彦梅,胡永皓,胡永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3号原告赵显峰被告张彦梅被告胡永皓法定代理人张彦梅被告胡永鹤原告赵显峰诉被告张彦梅、胡永皓、胡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显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峰撤回对被告张彦梅、胡永皓、胡永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赵显峰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