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冬梅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梅,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1230号原告:韩冬梅,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现住集贤县福利镇图书馆住宅楼*单元***室。。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系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爽,系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韩冬梅与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冬梅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5300.00元,共计人民币1753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150000.00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2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笔借款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共计253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75300.00元,并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韩冬梅借款本息合计175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