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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寇世军与叶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世军,叶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寇世军,男,1978年4月8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叶成波,男,1986年12月20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寇世军与被执行人叶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叶成波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叶成波给付执行款2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寇世军���被执行人叶成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