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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金兰、吴永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兰,吴永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兰,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海,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淮阳县。上诉人王金兰因与被上诉人吴永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金兰以与吴永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金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兰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金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水   安审判员 何XX审判员秦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位   小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