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与曾伟好、陈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好,陈志强,赖善宗,罗玉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17号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号富康花园*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汤达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陈国华,均为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曾伟好,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善宗,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玉婷,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好、陈志强、赖善宗、罗玉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被告曾伟好、陈志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反诉。被告曾伟好、陈志强在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期间,当庭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告曾伟好、陈志强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曾伟好、陈志强撤回反诉。案件反诉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曾伟好、陈志强负担。审判员 钟桂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植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