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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红泉与谢东明、赵美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泉,谢东明,赵美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泉,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二委*组。被执行人:谢东明,男,满族,1955年3月17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小区兴发社区*号楼*单元*楼左门。被执行人:赵美茹(谢东明之妻),女,汉族,无职业,1978年1月3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小区兴发社区*号楼*单元*楼左门。申请执行人张红泉与被执行人谢东明、赵美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李   宗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