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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丙让、张旭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让,张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丙让,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旭新,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丙让与被执行人张旭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旭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