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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珍与段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珍,段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248号原告:彭珍,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赞,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建新,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彭珍与被告段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赞、被告段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834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还清日止(违约金自2013年1月27日起,以834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管、电线、插板等货物累计83418元。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彭珍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83418元;2、照片1张,拟证明原告经营水暖器材。被告段建新辩称:被告对尚欠货款83418元无异议,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异议。因为,该笔债务本不应该承担,且批注了抵减工程款,既然答应偿还,应只还货款83418元。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经审核,符合证据要件,与本案有关,故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管、电线、插板等货物共计8341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市场宾馆,欠水电货款总计捌万叁仟肆佰壹拾捌元(83418元),2013年1月10日,石元,此货款同意抵减工程款,段建新,2013年元月27号”。其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418元,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4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建新与原告彭珍结算货款,并于2013年1月27日出具欠条,被告应及时偿还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应予支持。因被告段建新一直积极协调该债务,本院认为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应适当降低,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彭珍货款8341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彭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被告段建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