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志东与杨元兵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东,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正华,杨元兵,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435号原告:黄志东,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千富,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远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正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元兵,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6号临华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志东诉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正华、杨元兵,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968.00元,减半收取计4984.00元,由原告黄志东负担。审 判 长  隆健明人民陪审员  冉启林人民陪审员  杨伯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