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湖北华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湖北华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16号原告: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文韬楼A座208室。法定代表人:胡金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号。负责人:刘伟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81号西侧综合楼南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四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芷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湖北华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天慧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85元,减半收取90,742.50元,由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