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海斌与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斌,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2行初1号原告:杨海斌,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常二江,该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斌诉被告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海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海斌负担。审判长 张克松审判员 管丽婷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