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尊银、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尊银,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沈尊银,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李宗泽。沈尊银与戴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7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尊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不宜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尊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尊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林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