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高安、张文添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高安,张文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冯高安,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张文添,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高安与被执行人张文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修理费55585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刘佰能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