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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春木与许天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木,许天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3777号原告:许春木,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乞,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许春木与被告许天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春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天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春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天乞偿还许春木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许天乞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于2014年4月27日向许春木借现金20000元,许天乞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许春木收执确认借款事实,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许春木多次催讨,许天乞分文未还。许天乞未做答辩。为证明其主张,许春木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许春木提供的借条来源、形式合法,可以证实2014年4月27日许天乞在许春木提供的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向许春木借款20000元的事实后交许春木收执,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许春木与许天乞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许春木、许天乞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许天乞可以随时返还;许春木可以催告许天乞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至许春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许天乞分文未付,故许春木有权要求许天乞偿还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许春木、许天乞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许春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许天乞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天乞因需于2014年4月27日向许春木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在许春木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借款事实后交许春木收执。综上所述,许春木请求许天乞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天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春木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许天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速 录 员  陈德桂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