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房清与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孔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房清,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孔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房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96号附5-2-1号。法定代表人:况浩强。被执行人:夏孔圆,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陈房清与被告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孔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64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孔圆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69976.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4728.7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为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向重庆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重庆市范围内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有机动车登记。本院依法查封机动车辆17辆(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均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因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故暂未能予以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孔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69976.89元、诉讼费4728.7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德 剑执行员 周 振 祥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