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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银与王成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王成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136号原告陈银,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成桃,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陈银与王成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