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银与王成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王成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136号原告陈银,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成桃,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陈银与王成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