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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花、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7号本院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花、第三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7)吉02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第11行的“241920”补正为“241920元”;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行的“268800万元”补正为“268800元”。审 判 长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