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忠亮与被告德阳富民驾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亮,德阳富民驾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432号原告:杨忠亮,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德阳富民驾校,住所地��阳市旌阳区。原告杨忠亮与被告德阳富民驾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忠亮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达成学习C照汽车驾驶培训,并向被告全额交纳了相关培训费用。原告通过科目一考试,但未通过科目二考试,被告即单方终止了原告的学习培训,原告尚有一半以上的学习流程未接受培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培训费用2000元;2.误工损失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德阳富民驾校无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德阳市区富民驾校,但该企业已注销,不具有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忠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庄梦捷书记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