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7150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150号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865706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树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400000173899,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法定代表人:姜长清。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375元(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