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况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况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646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50号。经营者:王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研,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雇员,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半岛A6-9-1608号。被告:况强华,男,汉族。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况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9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投资设立的西安市灞桥区华强建筑修缮队签订《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该建筑修缮队提供模板、方木等建材,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65918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自称本次诉讼准备不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平建材经销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