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世芬、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芬,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于世芬,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7号裕源大厦B区11层。法定代表人张晓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系职工。申请执行人于世芬与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7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729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