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劲力加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劲力加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35号原告深圳劲力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6号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8152XG。法定代表人李志君。委托代理人马支文,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锋,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企坪桂月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71351K。法定代表人朱红锋。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劲力加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劲力加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