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苟明钢与胡才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明钢,胡才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苟明钢,男,生于1982年8月2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胡才广,男,生于1969年4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明钢与被执行人胡才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胡才广在青川县农业局的工程质保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