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秦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秦连发,李桂兰,杨庆云,蒋健宾,李冬兰,管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市场三号楼30-35号。负责人孙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博凌,该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秦连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杨庆云,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蒋健宾,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冬兰,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管永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连发、李桂兰、杨庆云、蒋健宾、李冬兰、管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