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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仲银与吴吉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银,吴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蔡仲银,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吴吉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蔡仲银与吴吉文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5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5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