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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欧阳思方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思方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思方(又名欧阳炳方,外号方方),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现住址同上。2011年3月31日因犯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7日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思方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吴翠,被告人欧阳思方及其辩护人马永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思方事先与龙瑞滨、徐光维(均已判刑)共同预谋策划,由龙瑞滨、徐光维、欧阳思方三人驾驶赣C-×××××号货车到福建承运一车假冒伪劣香烟,所运的香烟用外面印有“英国饼”等字的箱子进行包装。2011年3月3日夜22时许,龙瑞滨、徐光维、欧阳思方三人驾车行驶到光山县寨新路沪陕高速入口处时,被接到举报的光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瑞滨、徐光维、欧阳思方三人无任何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和购进卷烟证明文件,所运输的卷烟涉及云烟(紫)、红塔山(软经典)、黄果树(长征)等10个品牌,共计23596条,案值达1010030元。后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思方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欧阳思方、龙瑞滨、徐光维的供述,证人魏某、李某、王某、甘某、尹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八张、辨认笔录、信阳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光山县烟草专卖局举报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回执、移交“3.3”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移送清单及卷烟价格表、欧阳思方等人运输卷烟途中的过路费及加油票据、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光山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同案人生效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思方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其运输的卷烟无合法手续而提供运输,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思方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思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欧阳思方系主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欧阳思方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对公诉人和辩护人认为欧阳思方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欧阳思方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万载县社区矫正办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欧阳思方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欧阳思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思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韩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