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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卫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卫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卫东,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卫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赣05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袁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袁卫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卫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卫东撤回上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云洪审判员  徐三庆审判员  潘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