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春花、张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花,张蕾,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38号申请执行人:范春花,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张蕾,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范春花与张蕾、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与违约金等共计54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蕾、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