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与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677783607。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323343606D。法定代表人:詹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有保证金39601.50元、在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有应收煤炭款21037.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保证金39601.5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楷瑞商贸有限公司在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应收煤炭款21037.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