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霞、李金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菊,赵丽,李霞,李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311号自诉人李晓菊,女,生于1978年5月5日,汉族,市民,住镇平县。自诉人赵丽,女,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市民,住镇平县。被告人李霞,女,生于1965年3月4日,汉族,市民,住镇平县。被告人李金保,男,生于1973年11月14日,汉族,市民,住镇平县。自诉人李晓菊、赵丽以被告人李霞、李金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晓菊、赵丽以已与被告人李霞、李金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李霞、李金保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晓菊、赵丽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毕祺祺审判员 张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