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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一江合同诈骗罪2017刑申12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1刑申12号王某江: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的程序违法,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对你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一、二审查明:商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登记成立后聘任你为该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在广州设立广东分公司等事宜。2006年9月期间,你向被害人杨某谎称总公司要在广州成立“广州商联基因科技公司”,并许诺给予杨某5%的股权让其投资,杨某信以为真,为此成立广州中施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中施公司)与你开展投资合作。2006年9月28日,你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中施公司签订《项目股份确认协议》,后中施公司以转帐的方式向总公司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及向你指定的四川省宜宾市宜丰曲酒厂广州经营部(经营部)账户支付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你将经营部帐户的人民币40万元用于广东分公司的日常支出。后中施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害人杨某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和均确认中施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上述人民币30万元已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原一、二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陈某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佐、冯某新、刘某鸣、徐某明的证言和相关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你的户籍材料等证据。关于你的申诉意见。经审查,你于2006年9月向被害人杨某称北京的商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要在广州成立广州商联基因科技公司,并私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杨某签订《项目股份确认协议》骗取杨某的投资款项,其中的40万元由你安排以你的名义开设的四川省宜宾市宜丰曲酒厂广州经营部的徐晋佐等人用于广东分公司的办公房租、押金及购买办公设备等,之后你完全没有返还以上款项的任何表示。你作为商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一、二审对此认定准确无误。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你的定罪和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