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从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从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67号罪犯赵从国,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从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赵从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从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从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从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从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