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虞文香与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文香,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虞文香,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赵士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1990842-3。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如江,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码:341181196405205617。申请执行人虞文香与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虞文香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250元,未执行标的10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财产已抵押在银。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虞文香约谈、并吿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