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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海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海鸥,李世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海鸥,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世水,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海鸥、李世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海鸥、李世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曾海鸥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李世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