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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毛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4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明亮,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毛明亮与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永川区农机市场逸鑫宾馆212房间,将一包净重0.4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净重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被告人毛明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毛明亮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毛明亮的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