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会成诉被告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会成,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61号原告姜会成被告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暴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会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桂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勾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