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郑庆书、徐爱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郑庆书,徐爱深,郑庆展,朱小燕,施仲信,郑洁霜,天宁区红梅童之乐百货商行,天宁区红梅思霜服装商行,天宁区红梅尔密针纺织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庆书,男,汉族,1963年6月2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徐爱深,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庆展,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朱小燕,女,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施仲信,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洁霜,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童之乐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金三角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郑庆展,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思霜服装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红梅街道青龙西路***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业主施仲信,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尔密针纺织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红梅街道青龙西路***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业主郑庆书,男,汉族,1963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瑞安市大南乡南阳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庆书、徐爱深、郑庆展、朱小燕、施仲信、郑洁霜、天宁区红梅童之乐百货商行(以下简称童之乐商行)、天宁区红梅思霜服装商行(以下简称思霜商行)、天宁区红梅尔密针纺织品商行(以下简称尔密针纺织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案的一、贷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1673.2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二、律师费18000元;被执行人郑庆展、朱小燕、施仲信、郑洁霜、天宁区红梅童之乐百货商行、天宁区红梅思霜服装商行、天宁区红梅尔密针纺织品商行在最高额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8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1521.7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负担。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庆书、徐爱深、郑庆展、朱小燕、施仲信、郑洁霜、童之乐商行、思霜商行、尔密针纺织品商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经本院了解,童之乐商行、思霜商行、尔密针纺织品商行均不在经营。本院于2017年6月至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失信决定书及限高令等材料,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了失信公告、限高令等材料,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