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永志与蒋万强、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志,蒋万强,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7号原告:蒋永志,男,195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万强,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彩红,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蒋永志与被告蒋万强、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蒋永志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