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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齐建荣、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荣,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齐建荣,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玉和。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凤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民终1359号,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银行的存款65616.86元(包括诉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669元、执行费787.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