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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881号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宗海、董福勇,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邢波,系董事长。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