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吴丽华申请执行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华,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华,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黎红,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吴丽华申请执行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丽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黎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丽华借款本息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另行计算);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00元。查明,被执行人黎红在盘县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2017)黔0222执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7年4月起每月扣留黎红工资3500元。因黎红现在下落不明单位已经停发其工资。申请执行人吴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黎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将黎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