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机合成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常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长仲裁字第016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所有在你行的存款340469.88元(其中包含诉讼费12760元,执行费474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