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皓、哈斯等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韩皓,哈斯,茜丽尔,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506号异议人: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严明友。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皓,男,1966年9月22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哈斯,女,1966年9月6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茜丽尔,女,1992年11月7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皓、哈斯、茜丽尔与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异议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尚未清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异议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异议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异议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现异议人以对被执行人不负有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16)沪0115执1965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异议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向异议人送达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晓春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