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毕皆兵、赵忠芳与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毕皆兵,赵忠芳,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再18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毕皆兵,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忠芳,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毕皆兵妻子。以上二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北五楼。法定代表人:卜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芹,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毕皆兵、赵忠芳与被申诉人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晋民抗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毕皆兵及毕皆兵、赵忠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云,被申诉人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怀芹到庭参加诉讼。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军、代新叶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和临汾市尧都区(2012)临尧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石春英审判员 苏星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