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艳秋与仲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秋,仲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82号原告:刘艳秋,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仲涛,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秋诉被告仲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