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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刘文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刘文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17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文波,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42元,减半收取8871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潇 关注公众号“”